单证简介:原产地证书(简称:产地证,英文:CERTIFICATE OF ORIGIN)是出口商应进口商要求而提供的、由公证机构或政府或出口商出具的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原产地证书是贸易关系人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索赔理赔、进口国通关验收、征收关税在有效凭证,它还是出口国享受配额待遇、进口国对不同出口国实行不同贸易政策的凭证。[原产地证由中国贸促会或商检局出证,是一种国外进口清关用的原产国优惠证明书.]产地证是用以证明有关出口货物 和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是货物在国际贸易行为中的“原籍”证书。在特定情况下进口国据此对进口货物给予不同的关税待遇。在国际贸易中,产地证应用非常普遍,世界各国根据各自的对外贸易政策,普遍实行进口贸易管制,对进口商品实施差别关税和数量限制,并由海关执行统计。进口国要求出口国出具货物的原产地证明,已成为国际惯例。因此,产地证是进行国际贸易的一项重要证明文件。
普惠制原产地证FORM A:全称: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我国出口产品在给惠国享受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进一步减免进口关税的官方凭证。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共40个:欧盟28国(比利时、丹麦、英国、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瑞典、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克罗地亚)、挪威、瑞士、新西兰、列支敦士登、土耳其、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加拿大和澳大利亚。
第三栏(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运输方式和路线 该栏填写装货和到货地点(始发地必须是中国国内的港口或城市,目的地必须是给惠国城市或国家)、离境日期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陆海联运等)。经非给惠国地区转运的(香港、澳门除外)签证时需提供联运提单。如到货港不清楚,可填进口国名或地区(仅限欧盟,如EU)。如经香港转运,应标明离开中国境内的日期,并在日期前加上英文 “ON”或“ON /AFTER”表示于×××日期或自×××日期之后起运,不能用“BEFORE”或“ABOUT”表示在×××日期之前或前后。月份需用英文大写表示,年份需打四位数。
第四栏(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供官方使用 此栏留空。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补发证书或加注其它声明的使用。申请人不用填写此栏。在签发“后发”、“重发”证书时由签证机构在证书正本和副本上加盖相应的印章。后发证书在第四栏标记 “ISSUED RETROSPECTIVELY”;重发证书应在此栏注明原发证书的编号和签证日期并声明原发证书作废,其文字是:“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 dated×××which is cancelLED”;附有日本进口原材料证明的FORM A证书,应由申请人在此栏加上“Attached with Annex No.×××”;货物经香港转往欧盟需办理“未再加工证明”的,由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在该栏批注。
第六栏(Marks and numbers):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应与Invoice唛头一致,如无唛头,应填“N/M”字样。此栏不得出现“香港、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制造” 或“见提单”、“见Invoice”等的字样。唛头是图文唛头或是特殊文体唛头无法缮制时,可将唛头复印件粘贴在第六栏。如果唛头复印件过多,可在证书第七、八、九、十栏的空白处粘贴、但不可超出证书的边框线和证书第十一栏、第十二栏的顶线,且不得遮盖证书的内容。唛头过多可加贴在第二页,依此类推。粘贴唛头须加盖签证机构印章。
第七栏(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此栏填写商品的名称,应据商品的用途及所用材料给予商品详细的描述。商品的描述以能确定H.S.税目号为准。包装数量应包含各种商品的数量及总数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或“裸装(IN NUDE)”。唛头上注明是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总数量应用英文大写数字和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标明货物包装种类或度量单位。最后应加上截止线**********,以防止添加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内容的,可加在截止线下方空白处。
第八栏(Origin criterion See notes overleaf):原产地标准 此栏是国外海关审证的核心项目,必须认真审核。(一)完全为中国原产产品,不含任何进口成份,出口到所有给惠国均填“P”。(二)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须符合原产地标准)1、产品出口到欧盟27国、瑞士、挪威、土尔其、列支敦士登、日本等国,填写“W”加商品的H.S.四位数编码。例如:“W”95.03。2、产品出口到加拿大,只填“F”,不填HS编码。3、产品出口到澳大利亚、新西兰,此栏可留空或填“W”加商品的H.S.四位数编码。4、产品出口到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前苏联国家,其进口成份不得超过离岸价的50%,填写“Y”字样,并在字母后面打上进口价值占出厂价的百分比。例如:“Y”45%。
第九栏(Gross weight & other quantity):毛重或其它数量 此栏填写商品的计量单位,如“只”、“件”、“匹”、“双”等。计量单位应依据Invoice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即可,但要标上:“N.W.(NET WEIGHT)”。
第十二栏(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出口商声明 此栏应有出口国名“中国”和进口国国名,进口国国名必须与第三栏目的港一致。运往欧盟的货物,进口国不明确时,此栏可填“EU”。申请人须在此栏签名并加盖经检验检疫局注册的单位印章,填写申报地点和申报日期。此栏的申报日期不得早于第十栏申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