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利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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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机面向地区: |
广东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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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4年4月22日 |
供求信息分类: |
商业服务 咨询/调研 |
供求信息描述: |
根据《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国内生产或代理销售商品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生产者或代理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并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否则不得使用。各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单位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 2.境外企业注册商品条码的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对应的翻译件,各2份(需加盖备案企业公章); 3.授权委托书(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对应的翻译件,各2份(需加盖备案企业公章); 4.产品外包装图样(如产品是中国大陆生产的,则必须提供产品外包装图样;如产品不是中国大陆生产的,则可以不提供); 5.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备案表格,3份(纸质表格连同电子版本); 6.《广州市商品条码备案证书》(首次备案时领取) 温馨提示:请办理人员带单位公章前来办理,如有表格缺失可当场补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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